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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及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2-30 阅读人数:

(宁师院教[2011]50号 2011年12月30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对构成学生合理的知识、智能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有着重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和方法,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工作打下基础。

第三条 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某些学时较多(36学时以上),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应单独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目的要求的一致性,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自主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四条 实验课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各实验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有条件的实验中心可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和研究型实验,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二、实验教学计划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在《人才培养方案》的框架下制定,设备与实验室管理部门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审定并督促实施。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或修订要依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制定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教学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名称、开课学时、时间、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学分等单列,以便组织和安排实验课程的教学。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性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验教学计划的实验室,须提前一学期由实验室所属实验中心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经审查核准后,由教务处下达教学计划任务书,并在当年的教学计划中予以安排。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三、实验教学任务与实验项目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确定。学校和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并填写《实验教学开课表》,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一式两份分别报教务处教学、实践科排课和备案。

第八条 各实验中心(室)和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开出实验课,并按课表上课。全校性公共基础实验课的运行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的运行由各实验中心负责管理,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进行督促。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各系实验中心主任和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实践科备案。

第九条 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确定实验内容和项目,主要有:

1、教学实验项目的确定或更新;

2、教学实验项目应配备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

3、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教学资料;

4、教学实验项目所需材料预算。

第十条 实验中心(室)应加大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力度,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研究。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重,同时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中心(室)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相关准备工作。拟开和新开实验课程正式上课前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做或试做实验,并提供实验报告及相关教学资料,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查批准后,方可列入实验教学计划。

四、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含独立与非独立实验课),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和整体优化原则,主要要求是: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

2、本课程实验教学的目的及要求;

3、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5、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及主要参考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各实验中心(室)组织人员拟定或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必须有配套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各实验中心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用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依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实验教学考核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必须接受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实验课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并按照《宁德师院课程考核与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六、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等准备工作。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并做预备实验。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指导学生做好预习和实验报告的撰写工作,并记录每一位学生的实验情况,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 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作实验,提供讲稿、实验报告等材料,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查同意,报送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独立指导学生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七、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认真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实验课应做到课前预习,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在实验中应亲自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独立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和公物,未经允许不得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等带出实验室;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伤害的,责任自负;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予以处分。

八、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室)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规定、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室)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做好计划、项目、教材、制度、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中心(室)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数据的统计报表工作。按照学校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各系教学秘书应协助各系实验中心(室)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实验教学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统筹和落实各专业实验教学计划,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促实施;负责各实验中心实验室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学校或实验中心(室)协商解决。对重大教学事故要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和实验教学情况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对各系(部)、实验中心(室)的中期与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直接与教学评优和效益挂钩。

九、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三十一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学生知识能力结构的合理构建;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实验课程建设包含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3、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4、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5、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实验中心(室)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十、实验教学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学评价体系如下:

(一)基本要求
  1、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开足实验项目;
  2、在开好验证性实验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开设探究性和技能性的实验项目,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和应用性强的实验项目;
  3、有计划地指导学生按实验要求设计实验方案;
  4、安排学生参与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5、教师布置与检查学生进行实验前的预习。
  6、指导学生正确客观地记录实验过程的现象及数据;
  7、学生认真完成实验报告;教师认真批阅实验报告。
  2、担任实验教学的教师一般应有两年以上专业课教学经验;实验师职称以上的实验室人员可独立承担实验教学;助理实验师可承担部分实验项目的指导;实验室其他人员不能安排为实验课教师。
  (二)评价标准:
  1、准备充分。认真编写实验教案,做好预备实验,学生实验用的仪器设备完好齐全,材料药品充足;
  2、板书要求。实验项目、目的、原理、操作步骤及实验作业等板书简明完整;
  3、指导认真。指导讲解简明有效;示范操作规范正确;难点及关键环节提示,实验过程巡视并纠正错误,解决疑难;
  4、记录准确。仔细观察现象,准确测定数据,实事求是记录;
  5、结果分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现象和处理数据,通过合理的逻辑推理和归纳总结得出实验结论。
  6、实验报告。按照专业规范绘图,或分析总结。实验报告要包括:题目、目的要求、原理、操作步骤、现象或数据现象(图形)、分析、推理得出结论(或分析导致实验不成功的原因);
  7、组织规范。实验教学井然有序,学生操作规范,小组合作协调,不浪费药品材料,不损坏仪器设备,遵守实验守则及安全制度。
  8、总结认真。教师认真批阅实验报告做好评讲,选择部分学生的实验报告存档。
  9、实验教学的考核包括实验理论及操作两个方面,不以理论考试或书面代操作的办法考核。
  10、实验课教学具体评价标准参见附件1《宁德师范学院实验课质量评价标准》和附表2《宁德师范学院实验成绩评分标准》。

十一、其他

第三十四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按照《宁德师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经费划拨与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其他工作按学校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宁德师范学院实验课质量评价标准

 

实验课程名称

实验项目名称

实验指导教师

班级

实验地点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和标准

分值

评分

实验课程安排

15分)

1.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齐全

4

2.按实验教学大纲开足实验项目

4

3.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占实验总数的

4

4.学时较多(36课时以上),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单独设课

3

实验准备

10分)

1.实验指导教师有准备充分的教案或讲稿

5

2.实验设备完好,实验用耗材准备充分,能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3

3.实验室设备摆放合理,实验室环境卫生整洁

2

实验内容

25分)

1.能够结合实验内容,介绍本学科的新成果、新发展,开阔学生视野,激发学生兴趣

6

2.注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提出与实验要求不同的实验方法

7

3.能够恰当地使用生动、丰富的多媒体课件等现代教育手段

6

4.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面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6

实验教学

30 分)

1.认真编写实验教案,做好预备实验,学生实验用的仪器设备完好齐全,材料药品充足

6

2.对实验原理、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进行准确的讲解

5

3.对实验内容和技术掌握熟练,及时帮助学生排除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4.对实验课堂的秩序和纪律管理有序

4

5.能够注意观察实验学生的反应,对学生提出的问题热情耐心地给予解答

6

6.对实验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在实验过程中没有随意离开实验室

4

实验报告与考核

10分)

1.实验指导教师布置和检查学生对实验的预习报告,并给予恰当的评价

3

2.实验指导教师能认真批阅实验报告,做好讲评,对学生报告存在的问题给予解答

4

3.选择部分学生的实验报告存档,有考核分析和总结

3

实验效果

10分)

1.实验目的很清楚,实验内容很有价值

2

2.实验内容与课程结合紧密,进度合理

4

3.学生反馈情况好,收益大

4

总分

意见和建议


附件2:

宁德师范学院实验成绩评分标准

实验课时间

星期  

系(部)

专业

班级

实验课程名称

实验项目名称

实验指导教师

实验地点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评分

得分

实验准备

10分)

课前对实验进行充分预习,并提交预习报告

10

实验过程

50分)

实验操作规范,小组合作协调

15

遵守实验守则及安全制度,不浪费药品材料,不损坏仪器设备

15

仔细观察现象,准确测定数据,实事求是记录

20

实验效果

40分)

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现象和处理数据,通过合理地逻辑推理和归纳总结得出实验结论

20

实验报告规范,包括题目、目的要求、原理、材料与仪器、操作步骤、现象或数据现象(图形)、分析、结论(或分析实验不成功的原因)

20

备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实验课成绩视为不及格:

无故旷课学时数达某课程实验课总学时数1/3及以上者;

无故缺交实验报告份数达某课程实验课应交实验报告份数1/3及以上者;

教师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