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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4-12-31 阅读人数:

(宁师院教〔2014〕61号 2014年12月31日)

为适应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全面深化,进一步规范我校实践教学经费管理,有效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实践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宁德师范学院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宁师院〔2012〕105号),制定实践教学经费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 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原则

(一)实践教学经费实行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以保证实践教学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二)实践教学经费由各系(部)负责人负责开支审批,有关经费按比例分类使用管理,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二、实践教学经费的预算

(一)各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人数,预算下一年度实践教学经费,从学校年初下达给各系(部)的教学经费中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经费预算。

(二)各系(部)应严格控制实验教学耗材费和其它实践教学经费使用,教学业务费、科研业务费等非实践教学经费不得挤占和挪用实践教学经费。

三、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

(一)实验教学耗材经费

实验教学耗材费指用于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和教学实验室维护和维修的开支,按照宁德师范学院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二)实习经费

实习经费用于学生实习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实习单位管理费、聘请校外指导教师讲课费,学生实习期间保险费,实习研讨费,参观门票费(适合艺术学、建筑类等专业)等。部分内容标准如下:

1.集中毕业实习

(1)实习单位管理费(含指导费)

教师教育专业每生不超过100元;其它专业每生不超过150元。

(2)交通费

宁德(东侨、蕉城)城区外,学期初和学期中的实习,报销学校至集中实习点的往返车船费(火车硬座、轮船最低等舱位或普通长途汽车等凭票实报实销。若超标准,按规定扣除);学期末实习,只报销学校至集中实习点的单程路费。

宁德(东侨、蕉城)城区内,不统一报销交通费,按每生每天4—6元的标准补贴。

(3)住宿费和伙食费

实习单位未能提供住宿的,实习期间的住宿费补助,控制在每生每月100元以内;学生实习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

(4)实习带队教师差旅费

教师联系实习、中途巡视、带队实习的差旅费按《宁德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宁师院〔2014〕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带队实习教师可报销学校至毕业生集中实习点往返交通费不超过3次,带队实习驻点期间的住宿、伙食等工作补贴可由各系自行决定,最高不能超过《宁德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宁师院〔2014〕61号)中规定的标准。

2.分散毕业实习

分散实习可按教师教育类专业每生200元、其它专业每生300元标准由学生包干使用(含实习单位管理费、指导费、交通费等)。

3.顶岗毕业实习

(1)由学校根据相关合作办学协议安排的顶岗实习人员享受每月每生550-1000元的补贴,经费由教务处从学校教学经费中支出。

(2)由各系自行联系安排的顶岗毕业实习,可参照每月每生550-1000元标准补贴,经费从各系教学经费中支出。

(3)由学生自行联系的顶岗毕业实习,其实习期间的工作及生活补贴,由学生与实习单位充分协商后由实习单位负责支付。

4.教学见习

(1)差旅费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安排的教学见习,带队教师的差旅费按《宁德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宁师院〔2014〕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学生的交通费,宁德(东侨、蕉城)城区内,按每生每天4—6元的标准补贴; 宁德(东侨、蕉城)城区外,往返车船费(火车硬座、轮船最低等舱位或普通长途汽车等凭票实报实销。若超标准,按规定扣除);由各系(部)集体包车运送学生,凭正式交通运输业发票实报实销。

学生的食宿费原则上按每生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统一安排,超过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

(2)指导费

纳入教学计划的教学实践活动,接受实习(见习)单位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工作津贴标准仍按《宁德师范学院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宁师院〔2012〕105号)执行,即教师教育类专业中小学见习听课、开课教师津贴标准为:特级教师200元/学时、高级教师150元/学时、其它100元/学时; 非教师教育类专业教学实践教师工作津贴标准为:高级专技300元/人.天、中级专技200元/人.天、其它人100元/人.天(指导学生以20人为基数,每增减1人按10元/人.天增减)。

(三)毕业设计(论文)经费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按照每生不超过200元标准限额使用。主要用于所需资料购买、复印、打印、装订和办公用品、耗材、上机费、实验需要的原材料费、元器件费、学生外出调查的差旅费、测试费、优秀学位论文培优费、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期间的误餐补贴费(本项费用总计不超过毕业设计及论文经费的10%)、指导费及答辩费(本项费用合计不超过每生100元)等。

(四)校外实习基地调研、建设费、实习场地使用费等,根据具体的调研实施方案和基地合作单位建设协议,按学校财务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调研及建设经费。

(五)国家及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配套经费、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专项经费等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按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六)卓越应用型人才培养计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等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按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七)未纳入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批准开设的临时性素质教育类课程,其课时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校外主讲教师50元/学时、校内主讲教师40元/学时”调整为“校外特级教师(教授)100元/学时、高级教师(副教授)80元/学时、其他教师(讲师)60元/学时;校内教授70元/学时、副教授60元/学时、讲师及以下50元/学时”(本条规定依据《宁德师范学院专题会议纪要》〔2014〕3号文件)。

(八)其它与实践教学相关的开支费用,如找不到相关文件依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召集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讨论确定。

四、实践教学经费的报销及要求

(一)实验教学耗材费原则上须经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系(部)负责人签字后凭发票并附购物清单报销;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发票的,附上相关说明、系(部)负责人签字并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销。

(二)集中实习管理费凭实习单位的正式票据报销。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在收据上须有对方负责人签字(附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实习带队教师与学生代表、系(部)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三)实习交通费,各系(部)集体包车运送学生的车费凭正式交通运输业发票经系(部)负责人签字报销。

(四)对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实习,确实无法取得正式住宿发票的,在收据上须有收款人签字,由实习带队教师与学生代表、系(部)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五)学生实习前,若需借用经费,由带队实习教师按财务规定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六)对于采取包干使用而又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实习经费,如交通费、补贴费、工作津贴等,可以造册表的方式,经相关学生、负责教师签字,系(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五、本实施细则中除特别说明外,所开支的实践教学经费从学校年初下达给各系(部)的教学经费中列支。

六、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审批的实践教学经费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