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师院教〔2017〕55号 2017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学校教学工作领导体制,提高教学决策和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稳定进行,保证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等,为适应校、院二级教学管理需要,修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重大教学改革举措、有关教学工作的长远规划、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并表决;
(二)提出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应讨论的议题;
(三)听取和审议教学副校长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总结。
第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学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理论;
(三)广泛征集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任 务
第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指示;
(二)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教学改革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学校重大教学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
(四)负责对学校专业设置和专业改造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负责有关教学方面的评优评先、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评审及推荐等;
(六)指导学校教学检查工作及有关教学评估工作;
(七)受理有关教学责任事件(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仲裁。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必须是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了解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八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在广泛征求各二级学院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聘期一般为三年。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由学校研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在研究事项作出决议前,须经全体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少数委员的异议,可保留在卷,不作否决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对会内讨论的情况及不同意见,除要求传达者外,一律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露。
第五章 会议及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同教务会议联席召开。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也可约请有关教师和办事人员参加。如情况特殊,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适时成立或调整院级教学工作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及人员构成。
第十七条 本条例(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德师范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